人名怎么那么難注冊商標呢?為什么還有那么多明星要把自己的名字注冊成商標呢?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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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楊冪、王思聰等名人都是有一定自帶IP的,如果注冊成功了,那么價值肯定不會太低,但是注冊這些商標有哪些風險?

      盡管這些商標沒有直接使用名人的名字,有沒有法律風險呢?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此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外的其他民事權利或權益,包括著作權、商號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然人的姓名權及肖像權等。

      那么,怎樣判斷一枚商標是否侵犯姓名權呢?

      1、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譯名等。“思聰”并不是“王思聰”的全名,“冪冪”也并不是楊冪的本名,但是這兩個名字在一些公眾的認知里是分別指向這兩個名人的。

      2、商標的注冊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商標可能會使公眾誤認為和名人有著某種特定聯系。

      另外,在商標實踐中,倘若出于對姓名權的保護駁回注冊商標的,商標局往往是使用第10條的“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理由駁回。

      即使上述兩枚商標被成功注冊并使用,倘若名人發起維權,則商標有被無效的風險。

      不可否認,帶有名人名稱的商標可能更容易引起關注,即使成功注冊下來,其可能面臨的無效風險也在后續商標使用上產生一定的限制。因此,注冊這類商標之前還是要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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