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市監規字〔2019〕1號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和專利權人: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創建國家知識產權強市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進一步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和樞紐城市建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對《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規字〔2017〕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5月17日
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市,促進我市專利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創建國家知識產權強市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8〕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設立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包括資助資金和發展資金。專項資金預算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一起編制。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科學管理、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資助資金
第五條 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資助上一年度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權和申請PCT專利的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對上一年度國內外發明專利獲得授權或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國外)或國內發明專利維持6年以上的專利權人(或申請人)進行資助,第一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地址必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且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注冊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二)具有我市戶籍,或在我市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三)在我市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學生。
第七條 專利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發明專利授權
對職務發明專利,資助3,000元/件;對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2,000元/件;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發明專利,資助500元/件;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增加資助2,0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
獲得美國、日本、英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20,000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的,資助10,000元/件。每件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40,000元。
(三)PCT專利申請
通過PCT途徑申請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國外),是職務申請人的,資助10,000元/件;是非職務申請人的,資助5,000元/件。
(四)發明專利年費
對申請資助時處于有效狀態的發明專利,自申請之日起維持到第6年的,資助1,800元/件;或維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資助4,800元/件。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自申請之日起維持到第6年的,資助700元/件;或維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資助2,800元/件。一件發明專利只能領取一次年費資助。
(五)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且企事業單位年度獲得市級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年度獲得市級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述資助資金,由申報人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提交申請資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核,編制資助資金發放計劃,經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4月、7月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三章 發展資金
第九條 本發展資金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工作需要和市財政局批復的資金預算制定具體的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發展資金應當用于以下工作:
(一)專利運用。主要用于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培育高價值專利和專利密集型產業,促進知識產權交易、質押融資、評估、保險和投融資等運營業態發展,開展專利預警和產業導航,開展國家、省、市部署的專利運用專項工作等。(二)專利保護。主要用于支持國內外專利維權及維權服務、維權援助機構建設、重大知識產權保護、多元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等工作。(三)專利管理。主要用于推進區域、園區及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開展企業和行業知識產權培育,貫徹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工作。(四)知識產權服務。主要用于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支持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和專利信息利用,開展重大經濟和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及文化建設等公共服務。
第十條 發展資金申報人應為注冊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符合下列各類專項條件之一:
(一)專利運用。項目符合我市產業政策,通過核心專利的產業化或運營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得投融資、投保專利保險;或培育高價值專利和專利密集型產業。(二)專利保護。在國內外專利維權中獲勝的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被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知識產權保護培育、試點、示范單位。(三)專利管理。企事業單位在知識產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被國家、省、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優勢、強企單位;或各類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或取得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證書。(四)知識產權服務。為我市產業發展提供分析評議、信息推送等專利信息服務;或開展重大經濟和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或為專利轉讓、許可、運營提供服務;或承擔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文化建設等任務。
第十一條 發展資金采取推薦申報的方式,市、區單位申報項目時,應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核實申報材料真實性并加具推薦意見后,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交申報材料。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可直接提交申報材料。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和受理,對經形式審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采取集體研究、專家評審、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立項項目名單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公示后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符合政府采購服務條件的,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公示,下達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并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績〔2014〕59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06號)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項目的受理、評審、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管理費用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并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項目申報程序檢查,防止重復、多頭申報,辦理專項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發展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要按合同組織項目實施,配合市財政和知識產權部門的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約定內容的,或者項目到期后拒絕驗收的,應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取消其以后1~3年內的發展資金申請資格。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無必要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核實后,項目資金退回市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的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報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追回已發放資金,取消其以后1~3年內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并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不良記錄;對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全額追回已受資助的資金,并將其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不良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協助申請人在申報資金時弄虛作假的,還應按照《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交由相關部門處理。經相關部門認定其行為違法違規的,取消其1~3年專項資金申請資格,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不良記錄。
第十七條 屬于前補助項目的專利工作專項資金應按合同約定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后補助項目的專利工作專項資金按國家、省、市有關財政政策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照《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和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投訴處理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生效前,已按穗知〔2015〕22號文、穗知規字〔2017〕4號文獲得過第7~9年中任一年年費資助或PCT申請資助的專利,不重復進行資助。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規字〔2017〕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