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常州中院)就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華視公司)起訴云南芭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芭堤酒店)、云南駿宇天華互聯網有限公司(下稱駿宇天華公司)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芭堤酒店、天宇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對華視公司關于作品《捉妖記》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判令芭堤酒店、天宇公司連帶賠償華視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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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華視公司通過授權,獲得了《捉妖記》的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7年6月,華視公司發現芭堤酒店經營的“昆明芭堤E家酒店”(下稱涉案酒店)房間內安裝有天宇公司安裝提供的“天華慧眼”網絡機頂盒,進入播放界面后,可以直接搜索、觀看《捉妖記》電影作品。隨后,因認為芭堤酒店與天宇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華視公司將兩被告起訴至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下稱武進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作品在線播放業務,芭堤酒店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萬元。

  武進區法院認為,芭堤酒店與駿宇天華公司就定制IPTV設備簽訂合同,約定駿宇天華公司對芭堤酒店經營的涉案酒店每個房間內的IPTV機頂盒進行安裝調試。經查,“天華慧眼”機頂盒內的點播平臺由駿宇天華公司運營維護,其應對所提供的影視作品合法來源負責。芭堤酒店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的客房內,通過網絡機頂盒連接電視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觀看服務,使消費者能夠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登陸點播平臺獲得作品,一審法院認為駿宇天華公司、芭堤酒店公司的行為對于捷成華視公司就涉案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由于芭堤酒店已經停止提供、播放《捉妖記》,因此對華視公司提起的停止侵權訴求不再理。武進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華視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對此,芭堤酒店不服,上訴至常州中院。芭堤酒店訴稱,首先,華視公司并未提交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有效證據,其并非本案的適格原告;其次,芭堤酒店并未實施侵權行為,其與被上訴人駿宇天華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芭堤酒店系涉案IPTV服務終端用戶,對服務內容是否取得相應的授權及IPTV平臺提供的節目內容無審查義務,其并非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

  常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芭堤酒店僅對駿宇天華公司經營范圍進行了審查,并未對駿宇駿宇天華公司提供的作品是否取得權利人授權進行審查。因此,芭堤酒店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遂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