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知識產權產業兩個大的時代背景探討

  1.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中國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知識產權本質上是智力勞動成果的產權化,那么在市場經濟時代,只有通過產權化才能在市場上交易,激勵創新,使資源得到最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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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中細軟集團專利交易顧問-程二勝

  2.中國必然走向創新驅動的產業轉型升級。

  知識產權和創新密不可分。而靠投資驅動的產業結構不可持續,中國必然走向創新驅動的產業轉型升級。知識產權產業的范疇確實比較大,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產權。是產權的話,就會涉及到產權的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這里面包括了創新主體和知識產權服務業,創新主體就是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業可以包括各種律所,知識產權代理所,以及各種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投資機構等等。這些機構的各種活動都是知識產權產業的產業鏈構成部分。

  從創新主體來看,創新驅動型企業,那么知識產權產業發展是很前景的,比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華為、中興和小米的手機專利糾紛。如果一家企業在知識產權積累方面不夠,那么在競爭中就會非常被動。但目前的問題是企業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資產管理問題,導致許多企業里的知識產權人員需要想辦法刷存在感。這當然和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到位,知識產權作為資產難以盤活有關系。大家如果看《燒掉艦船》,可以看到在美國,知識產權資產的運營可以為企業帶來盈利。但在中國這點還比較難。

  從知識產權服務業來看,目前主流的業務是知識產權的申請、無效、訴訟服務,這些都是傳統的法律服務,競爭比較激烈。另外,還有新興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比如各種檢索軟件工具、各種專利分析),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技術交易等),知識產權金融(包括質押、投融資、證券化等),以及知識產權咨詢(這是咨詢業的一個小細分市場),但這些新興服務都處在探索階段,主要的問題是市場尚未完全開發,以及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還未完善。

  那么,知識產權產業未來的發展,實際上要看內外部環境。一方面有賴于外部環境,例如創新的發展,市場的開發,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客觀環境;另一方面有賴于內部環境,就是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的專業化程度的提高,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尤其在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忽悠會消亡,許多銷售渠道和流程性服務也會被互聯網變革掉,那么競爭優勢就只剩下高度專業化了。在這里可以借用里夫金在《零邊際成本社會》中的一段發人深省的話:“隨著經濟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商品和服務轉向近乎零邊際成本甚至免費,資本主義市場將進一步萎縮至更加細化的市場邊緣,靠利潤為生的企業只能依賴高度專業化的商品和服務存活在經濟體的邊緣,且其用戶群還在不斷流失?!?/p>

  知識產權產業同樣如此。前景看好,但從業人員還需刻苦修煉。

  二、知識產權專利運營業務以下幾種方式

  1、知識產權專利運營產業化實施,是創造知識產權的自然目的,不應當列為知識產權運營中。但是知識產權的創造與實施有時是分離的,不同的運營主體對實施的理解也有差別。以專利運營為例,產業化實施可以細分為專利技術轉化和專利技術創業兩小類,目的就是實現由技術向產品和服務的轉化,是技術商業化的過程,是知識資本的市場價值實現。

  對于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運營主體,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實施包括內部實施、外部實施和內外部合作實施。

  對于企業而言,由于知識產權布局多重目的性,加上知識產權的實效性和技術換代日益快速,企業在實現技術產業化時,要盡可能把企業擁有的市場潛力較大的核心技術優先實施。

  現代市場體系下,任何企業不可能也不被允許實行技術壟斷,技術產業化實施也是相互依存的,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實施必然相互交叉,這也是通過談判或訴訟收取實施許可費的原因。

  2、知識產權運營的貿易化流通

  貿易化流通是知識產權運營的基礎性方式,主要包括許可、轉讓、并購、技術進出口四小類等。許可方式包括單向許可、交叉許可等。轉讓主要針對自身不實施專利,或轉讓后仍可保留實施權的專利。并購一般與企業物質產權購買同時發生。技術進出口大多與設備、服務的貿易一起發生。流通方式或直接洽購,或通過技術市場、知識產權(技術)交易所等固定場所,或交易會、拍賣會、交易網站進行交易;或通過技術經紀人、中介機構等進行交易。

  通過各種貿易化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流通,無疑是知識產權的價值發現過程。與人財物等其他生產要素一樣,知識產權要素只有流動起來,才能提高其要素生產力。

  3、知識產權運營的貨幣化融資

  貨幣化融資,是知識產權價值金融化的直接體現,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出資、知識產權融資兩個類別。

  所謂知識產權出資,是利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的形式,包括以知識產權作為資本投資設立新企業,或者作為資本對已有的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按照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應進行評估并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技術作價入股是出資的具體形式。很多擁有專利的企業家也是技術專家,將技術作價投入公司,可以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減少投資時的資金壓力。技術作價入股以后,企業可以計入無形資產,合理攤消成本費用。

  在知識產權融資方面,一是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直接融資。中小科技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可以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獲得更大成長空間,從而有效地解決中小高科技企業融資難問題,但在當前還不為企業常用。二是通過抵(質)押貸款實現間接融資。知識產權抵(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法律法規要求,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為抵(質)押物發放的貸款。近年來,在政府相關政策支持下,通過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抵(質)押獲得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成為越來越廣泛的知識產權貨幣化方式。

  4、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組合化運用

  專利組合化運用是將行業或產品的關聯專利進行有效組合,形成專利聚合器,替代單個企業、單一技術專利的一種專利運營方式。主要包括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收購構建專利池、建立知識產權聯盟等形式。

  涉及標準的專利運營需要企業積極參與標準的技術研發,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等,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將企業的專利納入標準,與同行一起構建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或專利池,提高企業的專利運營能力。

  通過收購構建專利池或系列專利組合是非實施專利實體(NPE)最主要的運營方式。

  建立知識產權聯盟更廣義上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特別是對于市場競爭中的弱勢企業群體,可以將各自的專利通過聯盟進行組合。

  無論哪種形式的專利組合,其運營的目的都在于增強參與者的市場競爭地位。

  5、知識產權運營專利法律維權

  法律維權是指通過談判、依法訴訟等方式,從而獲得實施許可費、侵權賠償費。一般來說,采取這種方式的多為技術實力強的大型科技公司,或專利組合多的非實施專利實體(NPE)。

  法律維權運營方式的存在是由于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所決定的,同時,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和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是影響法律維權運營的主要因素。

  三、分析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的生存方式

  前面簡要提到知識產權運營主體有兩大類六小類,運營方式有產業化實施、貿易化流通、貨幣化融資、組合化運用和法律維權五種。不管你是何方神仙,也不管你在運營中干什么,首先你需要生存下去,且只有生存,才能謀求發展。運營機構性質類別差別很大,生存之道也就各不相同。對于運營機構的生存與發展,有的稱之為盈利模式,有的稱之為商業模式(業務模式)。

  雖然知識產權運營機構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提法,但歷史上業務相似的機構還是不少的,如技術市場、技術交易所、產權交易所、文交所、成果轉化中心等。無論叫什么名字,運營機構首先需要考慮怎么活下去,就我國的現實情況看,活下去的路至少有以下幾種。

  1、靠利息活著。一些國有投資類、基金類、交易類運營機構,開辦時得到了一大筆開辦經費或運營經費。由于初期業務規模小、人員不多,這筆開辦投資通過存款、信托、出借等理財收益就可以得到不菲的收入,風險小,責任不大,這種活法似乎還不錯。在問責壓力下,就成為機構管理者的理性選擇。

  2、靠租金活著。如果能拿政府的投資建購辦公樓,地點也不錯,靠出租辦公樓獲得資金來發工資,或彌補主營業務收入的嚴重不足,也是過去一些機構多年的生存之道。

  3、靠注冊或投資本金活著。這種活法的最終結果是,由于沒有持續的盈利支撐,注冊資本金或投資本金不斷被消耗,導致難以維系甚至人財被耗空,成為空殼或被清算。

  4、靠母體輸血活著。許多大學、科研院所舉辦的機構,大多為內設機構,其舉辦方提供運營資金、辦公場所,安排工作人員,這類機構特別是內設機構生存壓力不大,能否獲得利潤并不是優先課題,在運營的前期階段更是如此。

  5、靠其他業務輸血活著。不少機構并非專一開展知識產權運營的業務,依靠咨詢、代理、法律等常規知識產權服務業務獲得的收入,甚至于靠非知識產權業務的贏利,來間接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業務的發展,也是包括許多市場化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的現實,尤其在知識產權運營起步階段。

  6、靠知識產權運營業務自身的造血功能活著。目前,無論哪類業務機構,什么性質的機構,真正靠做知識產權運營業務,并通過知識產權運營自身的造血功能獲得生存發展,是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存在的根本理由。總體看,這種類型的機構還不多見。

  可見,我國知識產權運營處于起步階段,可行的商業模式或盈利模式并不明晰,多靠政府的資金、物質、項目投入維持基本生存。知識產權運營是個花錢的行當,靠政府扶持難以持續,未來的發展方向必然逐步走向市場化、企業化,但只需要一個過程。

  四、現階段知識產權運營專利工作總結

  1、在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運營工作,還不宜過于強調盈利性。換言之,要在初期發揮政府的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功能,發揮多年來已經設立的一大批政府投資機構的公共服務職能,為中小企業、為社會各界提供培訓、信息、搭建交易平臺、整合行業運營資源等方面的公益性的服務。

  2、鼓勵知識產權運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支持大企業,特別是已有豐富技術積累的科技型企業投資知識產權專業運營機構,學習借鑒美國的運營商業模式,探索更多適合我國發展階段的市場化生存之道。

  3、盡快為市場化具有自身造血功能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創造生存發展條件。首先要引導幫助有實力有需求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成為知識產權運營的主體,使我國知識產權運營市場盡快發育成長起來。其次,要真正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知識產權運營業務有利可圖創造社會環境和法律條件。

  4、各級政府不宜新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無論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產業化業務,還是知識產權貨幣化等運營業務,過去都設立過類似企事業單位,如果新建,雖然名稱有所不同,勢必造成業務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