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稻香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蘇州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
10月12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北京稻香村食品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稻)侵犯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注冊商標專營權,判決北稻停止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賠償115萬元。
然而一個月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剛剛判決蘇稻侵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停止在月餅、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標識,并需賠償北稻3000萬元。
對此,專家認為南北稻香村在北京和蘇州兩地的兩個案件針對的是不同的情況。因此,目前來看南北法院的兩個判決也不相互抵觸。
上圖為蘇州稻香村商標,下圖為北京稻香村商標
蘇州法院認為蘇稻注冊在先
2018年9月,蘇州稻香村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北京稻香村起訴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蘇稻起訴稱,從1982年開始,該公司對“稻香村”商標提出注冊申請,陸續在“餅干、果子面包和糕點”等商品上被核準注冊。北京稻香村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標識,屬于侵犯商標權,要求立刻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北京稻香村答辯稱,該公司于1997年被核準在“餡餅、豆包和餃子”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而糕點屬于類似商品,在糕點上使用該商標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蘇稻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的注冊核準在先,北稻的“稻香村”商標在“餡餅、豆包和餃子”類商品上被核準注冊,但該類商品中并不包括“糕點”,法院同時結合兩家企業商譽、商標注冊時間和使用情況等,認定北稻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稻香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蘇州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
法院同時判決北京稻香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15萬元。
10月12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稻侵犯蘇稻商標權,賠償合計115萬元。判決書截圖
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剛剛就北京稻香村起訴蘇州稻香村一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北稻起訴稱,該公司“稻香村”文字標識及扇形標識和“稻香村集團”文字標識在相關商品上被核準注冊,蘇稻在各大電商銷售的相關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團”及扇形“稻香村”標識,屬于侵犯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要求蘇州方面在月餅、粽子、餅干等食品上停止使用上述商標并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蘇稻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需要與北京蘇稻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一并,賠償北京稻香村因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和費用合計3000萬元。
根據判決,蘇稻停止在“粽子、月餅”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扇形圖形”標識、停止在電商平臺等商品詳細介紹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團”標識等各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北京特產、扇形標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江蘇省著名商標”等虛假宣傳行為。
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蘇稻侵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北稻3000萬元。判決書截圖
回顧-南北稻香村之爭已持續多年
根據資料檢索,蘇稻1773年始于蘇州觀前街,當時叫“蘇州稻香村茶食店”。而北稻則于1895年在前門大柵欄觀音寺外大街開店,當時叫“稻香村南貨店”。然而兩家南北老店卻在新世紀開始展開了一場品牌爭奪。
“禾”字標注冊始于民國時期
蘇州稻香村自民國時期注冊單“禾”字標作為商標,民國期間南京、上海率先成為蘇州稻香村在外地的“分支”以后,延伸蘇州稻香村單“禾”商標為“禾禾”,即第二代之意;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注冊了“禾禾禾”商標。
不過,“稻香村”商標此后落在了第三方的手上,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廠要參加當時商業部的評優,需要注冊商標,便注冊了“稻香村”文字及圖商標,成為受商標法保護的“稻香村”糕點。
2004年4月,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亞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與蘇州稻香村食品廠共同成立了“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此時最早注冊的“稻香村”文字及圖商標幾經轉讓后歸到了“蘇州稻香村”名下。
2006年7月18日,蘇稻公司申請注冊扇形“稻香村”商標,北京稻香村提出異議,使其未能注冊成功。
電商興起南北“兩稻”對簿公堂
隨著網絡電商的興起,原有的地域格局被打破,南北稻香村的利益出現了矛盾,雙方開始對簿公堂。
2015年起,北稻申請注冊“北京稻香村”商標成功。隨后,北稻向蘇稻提起訴訟,要求蘇稻不得使用手寫體“稻香村”,如要使用則需加上“蘇州”以示區別。
2013年,國家商評委做出裁定,對蘇稻公司的扇形“稻香村”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蘇稻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訴。
2014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已經形成各自穩定的市場,無正當理由不應打破,并最終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張,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關于蘇州稻香村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即“扇形稻香村”)不應予以獲得注冊的結論。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分別向北京多家法院起訴蘇稻侵權,索賠額累計近4000萬元。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蘇稻在多家電商平臺上“立即停止”銷售帶“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的糕點等產品。同年9月2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又根據蘇稻申請,撤銷了上述裁定。
2018年10月12日,江蘇蘇州,稻香村。圖/視覺中國
律師說法-不宜用地區名稱作為標識區分
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認為,南北稻香村在北京和蘇州兩地的兩個案件針對的是不同的情況。首先兩個案件涉及的商標不一樣,比如一個案件涉及的是“稻香村”文字標識,另一個則涉及文字標識以及扇形圖案標識等;其次兩個案件涉及商品也不一樣,北京稻香村起訴的案件中主要涉及的商品是粽子,蘇州稻香村起訴的案件中涉及的則是糕點,所以兩個案件的情況有區別,因此,目前來看南北法院的兩個判決也不相互抵觸。
趙虎表示,如果不服法院判決,就要分別在作出判決的所在地上訴,在司法實踐中,后續執行通常是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蘇州案件向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申請,北京的案件則由北京知產法院執行。兩家法院也可以自行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其他法院來執行。
老字號共存出現難題,稻香村已經不是第一起。此前,有專家建議,通過添加南北區域地名以解決南北稻香村多年的紛爭。
對此,趙虎律師認為,通過添加地名標識來對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加以區別,是經常采用的一種方式,但是南北稻香村的情況有些特殊,不適宜全盤采用此類方式解決。這是因為保定的一家公司最早注冊了“稻香村”商標,此后保定這家公司和蘇稻共同成立了“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此時最早注冊的“稻香村”文字及圖商標幾經轉讓后歸到了“蘇稻”名下。
一段時間內,北稻使用的商標是經過蘇州方面授權使用的,此后北稻開始注冊自己的商標,嚴格按照商標法規定來看,北稻此后注冊稻香村商標,其中還存在很多法律問題,同時蘇州方面的注冊商標比較早,所以還不宜用地區作為標識進行區分。
評論-“南北稻香村”商標戰:不妨“共同開發”
考慮到南北稻香村注定將共存于市場,兩家企業最優的問題解決方式,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實現公平競爭。
打籃球有“主客場”之分,“南北稻香村”之間經年累月的商標戰結果,眼下似乎成了打官司“主場必勝”的典型。
10月12日,蘇州市工業園區法院對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州稻香村”)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賠償115萬元。
而就在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剛做出一審判決,要求蘇州稻香村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并賠償北京稻香村3000萬元等。
這讓很多人看不懂: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到底誰正宗誰山寨?就現實情形看,這問題興許并沒有統一答案,而需要用司法智慧來化解這類歷史遺留問題。
拿該事件看,北京稻香村宣稱自己是1895年開業,但解放前后曾長期中斷經營,目前的也是1983年北新橋街道重新開辦的。但即便按1983年來算,北京稻香村也是極具影響力的老字號,其糕點被很多人視作北京特產。
而從“稻香村”文字商標看,最早系保定稻香村食品廠注冊,該商標之后轉到了蘇州稻香村手中;而北京稻香村目前已注冊了“三禾”“北京稻香村”等商標。二者原本一南一北,相安無事。
但近幾年蘇州稻香村北上,欲在跨地域的電商平臺上打開全國市場,矛盾因此衍生和升級。
特別是,2006年蘇州稻香村申請注冊“稻香村及圖”商標,其扇形商標圖案和北京稻香村長期使用的圖案“太接近”,后者提出異議,雙方展開了長期訴訟。
簡單地說,蘇州稻香村有“稻香村”這三個字的糕點類商標,但在北京消費者眼中,北京稻香村才是老字號。
我國《商標法》秉持的原則是“注冊優先+對知名商標特殊保護”。但南北稻香村卻是個特殊案例:兩者都有深厚的歷史積淀和巨大知名度,從法律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角度講,認定其中一家是非法存在,進而將其驅逐出市場都明顯不妥。
考慮到南北稻香村注定將共存于市場,兩家企業最優的問題解決方式,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拿出智慧共同經營好稻香村這個“同名不同根”的品牌,遵循不得虛假標榜、誘導誤認等原則,實現公平競爭。
就像“喬丹”商標案一樣,南北稻香村商標戰注定也是知識產權領域的標志性案件。鑒于兩家企業都是知名老字號,也為了避免同個法律事實在“主客場”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司法層面不妨也更多地鼓勵二者共容式發展,用更大的司法智慧,為更多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范本。
新京報記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