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印發《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示范類、保護工程類、保護規范類項目,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資金資助。
關于印發《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本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支撐上海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5年1月21日
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本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支撐上海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知識產權領域加強保護、促進運用、提升服務和鼓勵創造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包括注冊或登記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主要聚焦國家和本市重點產業,用于支持市場主體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服務能力。
第五條 凡是按照有關規定已從市級財政或區級財政獲得相同或類似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的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加強管理;負責項目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合同管理和公示公開等;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日常跟蹤監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項目與標準
第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保護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示范類、保護工程類、保護規范類項目,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支持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示范類、保護工程類、保護規范類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資助。
(三)支持本市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進行國內外維權保護的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資助。
(四)支持本市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公益性糾紛調解組織建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五)支持本市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育項目,經評定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八條 支持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經國家、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和評定的國家、市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項目及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獲獎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支持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項目、中小企業專利產業化項目、產業知識產權強鏈增效項目、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支撐項目、實施專利導航工程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經國家、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和評定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給予不超過25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支持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符合政策導向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不超過25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通過PCT途徑且經過有關專利審查機構實審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為獲得專利授權而繳納給有關專利管理部門注冊費、審查費等官方費用的50%,每件不超過2萬元。該項資助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支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每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500元。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納入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管理,每年按照項目申報計劃和申報情況編制年度預算。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支持項目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目標編制、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知識產權創造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受理項目申請渠道;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項目,其受理、評審、管理、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受理項目申請渠道;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參加評審;
(三)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答辯或開展實地考察評價;
(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按照合同制管理的項目,應在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合同應載明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對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約定追究其責任。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等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自評、統計、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在申請過程中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等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五年內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請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受委托的單位在承擔相關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人串通的,依法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評審專家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月20日參照執行。
來源: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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